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渝办发[2008]20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渝府发[2007]87号)和《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渝编[2007]60号),设立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应急办),挂重庆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牌子,承担市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履行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筹协调全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二)负责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协调和督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市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负责修订完善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协调和指导相关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
(三)负责市政府政务值班、市长公开电话、市长电子信箱及应急值守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四)负责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推动全市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建设。
(五)负责汇集、研判、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发布全市预警信息,宣布启动应急和结束应急。
(六)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物资安排意见;负责全市应急处置装备建设。
(七)负责组织协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应急预案演练。
(八)负责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形成、发生和成因、危害、防治措施的研究,对全市应急管理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开展国际国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