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医药费用控制,探索多种形式的基金支付方式,提高参合农民实际补偿率
(一)统一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
市合管办将在《重庆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基础上调整制定《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根据各区县(自治县)诊疗项目目录,制定《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市级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如根据本地实际确需增加的,应及时上报市合管办,由市合管办统一调整,为实现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县(自治县)结算奠定基础。
(二)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
2008年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重庆市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实施办法》(渝卫[2007]56号),制订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实施方案,对新农合基本用药实行集中询价采购,统一配送,并按国家药品定价政策规定顺加作价,统一药品零售价格。随着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制度的完善,可探索片区集中询价采购。
(三)进一步完善新农合限价制度
可在调研、对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适合本地的新农合单病种限额和定额付费制度。随着门诊统筹基金的增加,可根据实际,制定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月均门诊处方限价标准。
(四)探索建立按人头付费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可选择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按人头付费试点。一是合理确定人均付费标准,可根据新农合村卫生室门诊就诊人次、平均门诊费用数据,结合村卫生室医疗服务调查结果进行测算。二是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可通过强化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控制村卫生室服务数量等方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是制度设计应本着方便参合农民门诊就医的原则,可实行村卫生室间额度调剂。四是试点中要把人头付费制度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联系,保障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落实。
(五)探索按床日付费制度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逐步开展按住院床日付费试点。可根据既往新农合运行情况,在考虑医药费用增长因素的基础上,按住院疾病分类测算平均住院费用和平均住院床日,合理确定各类别住院疾病平均床日付费标准。要注意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努力避免医疗服务质量下降。各区县(自治县)可首先在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中探索按床日付费方式。
(六)完善区县(自治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