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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级经济、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市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督查督办制度。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将公开曝光,追究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落实督查督办工作,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危害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4.报告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12369信箱《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各区县(自治县)每周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自治县)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四)主要工作措施
  1.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保长效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坚持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环保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2.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订督察工作方案,对区县(自治县)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流域湖泊的集中整治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3.抓好挂牌督办和案件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将本行政区域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不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不摘牌。挂牌督办的事项和处理结果,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工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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