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并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及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各类化工企业坚决整顿或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主城区三级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提高其收集率和处理率,并组织清查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情况。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排污口及市政排污口予以取缔。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
土地矿产资源、市政、公安、交通、规划、林业、园林、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二)资金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项行动资金,用于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同时,加强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按照能力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解决好机构、编制、经费、人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制度保障
1.考核制度。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重庆市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年底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一把手考核的依据之一。各地要将各项工作具体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2.调度会议、联合执法和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关停的企业,依法应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依法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报请政府挂牌督办: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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