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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组织保障
  1.强化领导。继续成立重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全市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凌月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欧顺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光辉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马明媛 市经委副主任
      杜黎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明辉 市司法局副局长
      乔明佳 市建委副主任
      郭 翔 市工商局副局长
      金正德 市安监局局长助理
      潘毅琴 市市政委副主任
      高兴明 市农业局副局长
      唐幸群 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任务的完成。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继续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2.明确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督促企业制订、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清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协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和实施法律援助,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期的监督和指导,并对项目进行质量稽查,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有关项目的督促和指导。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及时依法吊销、注销被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严格办理登记,不得为“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违规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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