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鲁价格发〔2008〕79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山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出厂价格管理
氯化钾及复混肥出厂价格继续授权各市管理。各市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价格管理,对辖区范围内的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氯化钾及复混肥,要在严格审核生产成本的基础上核定中准出厂价格及浮动幅度。要严格控制调价频率和调价幅度。
二、加强进口氯化钾价格管理
企业直接进口的氯化钾,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报批港口交货价格。不论销售给复混肥生产企业还是流通企业,均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港口交货价格销售,不得在价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流通环节价格管理
地方边贸企业直接进口的氯化钾,销售给复混肥生产企业的,在进价基础上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5%(不包括运杂费,下同);销售给化肥流通企业的,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3%。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氯化钾和复混肥流通环节价格管理,认真落实我省批发环节进销差率、零售环节批零差率的规定。
四、加强化肥价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