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鲁价认发〔2008〕59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2008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2008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要点
2008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物价、调结构、安民生、务发展、促和谐”的工作中心,依法开展价格鉴定与认证工作,充分发挥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能作用,继续开展规范化价格认证机构创建活动,增强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执行力,开拓创新,服务社会,全面做好各项价格认证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山东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认真学习和领会省人大关于《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执法调研报告,以及王仁元常务副省长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逐步解决报告所提出的有关问题,不断规范相关领域价格认证工作程序、方法,确保价格鉴证条例落实到位。
二、切实做好各项价格鉴定认证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以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业务为基础,积极开展价格认证业务。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要把价格鉴定认证工作融入到“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中去,在做好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业务的同时,积极为党委、政府及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价格认证服务,树立良好的价格鉴定认证服务品牌。
1、继续做好涉案财物(特别是刑事案件)价格鉴定业务,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业务质量。
2、发挥价格认证工作的行政支持职能,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党委、政府和价格管理决策提供有效支持。
3、密切关注税收制度的变化,研究税收制度变化与价格鉴定认证的关系,探索开展涉税财物价格鉴证业务。
4、开展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调解认证业务,研究和制定相关调处认证程序和方法。
5、开展价格水平合理性和价格行为合法性认证业务,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价格认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