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鲁财企〔2008〕96号)
各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属企业、驻鲁中央企业:
为了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非煤矿山(含矿山施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在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省属企业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县以下企业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由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企业应在收到本办法后按照《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时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足额存入本企业在代理银行开立的风险抵押金专户。
第五条 企业将风险抵押金足额存储入代理银行后,应在10日内将《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情况回单》(格式见附件1)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