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作为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的重要举措,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的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活动工作方案,明确活动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和工作部门,并将各项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机构、落实到个人,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各省辖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抓紧收集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并安排好服务场所和工作人员。
(二)落实资金和政策,确保实效。各地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将专项活动所需资金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专项活动工作经费,以及相关的各项政策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各地要落实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高校业生基层就业项目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困难毕业生;对毕业生中有创业意愿的,帮助其落实税费减免、小额信贷等扶持政策;对属于零就业家庭的,要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同时,要加大力度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困难毕业生实行政府兜底安置。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发放服务指南、指导手册和明白卡等形式,让每一个高校毕业生了解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知道求助途径和相关信息,大力营造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切实加强安全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专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大型招聘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五)做好活动情况报告工作。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加强对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月专项活动”的指导,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各省辖市8月25日前上报工作方案,10月1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见附件)。省厅将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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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