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工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的实施办法、考评内容和组织形式等,由有关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原则上聘请业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或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为具体实施者。中介机构的选择,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一般项目的绩效考评,可以由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来具体实施。其中,重大项目是指投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较大、具有特殊社会效益的社会保障重点项目。跨部门项目的绩效考评,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章 绩效考评的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撰写并提交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八条 准备阶段。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和预算管理要求确定绩效考评对象,下达绩效考评通知(主要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时间、具体实施者等内容)。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者根据考评对象和考评通知,拟定绩效考评工作方案,报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备案。
第十九条 实施阶段:
(一)单位自评。项目单位在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自评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山东省社会保障重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并于自评结束10日内送达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者。
(二)形式审查。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对项目单位送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项目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综合考评。综合考评可采取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方式,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者结合考评对象的特点,根据情况确定。
现场考评,是指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到项目现场,通过勘察、测量、查阅、询查、复核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在对所获得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绩效考评意见。
非现场考评,是指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者通过对项目单位送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绩效考评意见。
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在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绩效考评方法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绩效考评结论。绩效考评结论应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