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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资产总额,是指总分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十九条 总分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总机构有关通知后30日内,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总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6月底前,将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上半年、下半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按照规定格式,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下发各分支机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将企业税款分摊比例,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省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由总机构统一汇缴;从第二年起,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以上年三因素参与分摊;从第三年起,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就地缴纳。

第四章 汇总清算

  第二十三条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总机构负责汇算清缴。
  第二十四条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境内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确定应补缴(退)税额。
  多缴的税款,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由总机构按规定办理退库。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除青岛市外,“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就地缴入各级国库。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除青岛市外,“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第二十五条 总机构应据实计算应纳税额,并严格按本办法进行分摊,确保各级均衡入库。年终汇算清缴后,如果总机构补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实际纳税额的5%,省财政将通过体制结算相应扣减总机构所在地财力,并分配到分支机构所在地。

第五章 特殊企业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70号文件精神,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法人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其中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市以下不参与分享。
  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政府鲁政字〔2008〕31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起,我省跨市生产经营煤炭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法人总机构汇总计算。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鲁财预〔2006〕48号文件规定,实行“统一核算、比例分配、就地纳税、年终统算”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跨市经营电力生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总机构按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实际发电量分摊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就地缴入各级国库,不再集中缴入省级国库。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情况,总机构须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按照本办法执行,其所得税不再集中缴入省级国库。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情况,总机构须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新华书店自2008年起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征管,实行法人就地预缴,不再集中缴入省级国库。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省地方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参与分摊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全部为省级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总分机构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总分机构所在地就地入库,其中60%缴入中央国库,8%缴入省级国库,32%缴入市及市以下国库。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同一市(指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鲁财预〔2002〕1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修订表
科目编码科目名称说  明
101   税收收入 
 04  企业所得税 反映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44  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由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01  国有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02  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03  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99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45 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由总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01   国有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02   股份制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03   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99其他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46  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在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01   国有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02   股份制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03   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99其他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0536  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01国有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02股份制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03港澳台和外商投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99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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