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督查阶段(8月 1日至 9月 20日)。市政府组织督查组深入各县(区),对县(区)政府自查过程及内容进行督查。
3.梳理汇总阶段( 9月 20日至 9月 30日)。市政府督查组要对根据各县(区)政府自查情况和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类、汇总,写出专题报告,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向市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汇报。
四、有关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开展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活动,是促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支农惠农政策,保证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这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任组长,完善工作领导机制,成立相应组织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总结评估等日常工作。
(二)要注重工作实效。对涉农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和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不留死角,并选准切入点,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注重检查实效,通过检查达到“四个一”目标,即“树立一批典型,查处一批案件,纠正一批问题,建立一批制度”,提高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质量,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
(三)要形成工作合力。开展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县(区)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检查中的问题,协调组织本辖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参与工作的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在执法监察中按照职能分工,发挥职能优势,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四)要严查违纪案件。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中存在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维护民利的一项重要任务,贯穿于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全过程。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要把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活动与案件查处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梳理案件线索,并实行案件报告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立即向市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告,不得瞒报、漏报、不报。对贪污、私分、挤占、挪用、截留支农惠农资金的,以及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特别是对查出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纠正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一律免除职务,在问题没有调查清楚之前不得提拔重用或调整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要建立工作机制。要建立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以及各部门、各检查组的工作职责,按照权责分明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规范,各县(区)政府和市派督查组要对自查和督查的结果负责;要建立督导机制,实施定期汇报和督导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全面推动工作;要建立奖惩机制,严格工作纪律,实施奖优罚劣;要建立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