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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项目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要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加强项目质量监督。

  五、加强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

  (一)项目法人必须按核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工期、投资等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改变。加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严格设计变更程序。

  (二)国家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后,市、县发改、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将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合理安排各项建设任务。

  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搞好各级资金调度,加强对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水库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

  (四)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下达计划、预算、稽察情况的文件要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做到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对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一)发改、财政、监察、审计、水利等部门要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三项制度”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

  (二)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明确责任,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落实。

  (三)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要求,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构成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进一步深化水库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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