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A型肉毒毒素药品监管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的要求,现结合浙江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通知要求,A型肉毒毒素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由该品种生产企业指定的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经销。经营企业名单一经下达,省局立即行文公布。
二、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对辖区内A型肉毒毒素制剂经营情况作一次了解,将经营该品种的企业名单及销售流向于8月25日前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目前经营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该制剂销售给医疗机构,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A型肉毒毒素制剂。
四、发现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的各类线索,应立即展开调查,对查实的案件,依照《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坚决打击,追根溯源,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