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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宁地税函〔2008〕336号 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
  你司《中油宁夏销售分公司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函》(宁销函字[2007]27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你公司提出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中已有明文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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