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8〕263号)
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415号),福州市、厦门市2008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审查,核减用地206.5264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61.6312公顷,农用地转用50.915公顷,占用耕地21.6233公顷,核减的用地要在申报的用地区位范围内予以落实;批准用地873.3693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465.957公顷,农用地转用414.4762公顷,占用耕地249.6183公顷。涉及集体土地的,一并办理征收手续。
原则同意厦门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用地39.8288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4.1594公顷,农用地转用12.8335公顷,占用耕地2.6804公顷。涉及集体土地的,一并办理征收手续。
二、要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内使用土地,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住宅、公共建筑、工业仓储等建设,其中,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的70%。
三、要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分批次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实施方案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情况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情况表
单位:公顷
城市
| 批 准 用 地
| 规 划 用 途
|
合计
| 新增建设用地
| 基础
设施
| 公共建筑
| 工业仓储
| 居住用地
| 小 计
| 特殊用地
|
| 农用地转用
|
| 廉 租住 房
| 经济适用住房
|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
|
| 占用耕地
|
福州
| 873.3693
| 465.9570
| 414.4762
| 249.6183
| 134.7840
| 13.6865
| 126.5733
| 579.8431
| 406.9702
| 38.3920
| 144.4449
| 224.1333
| 18.4824
|
厦门
| 39.8288
| 14.1594
| 12.8335
| 2.6804
| 28.4725
|
|
| 11.3563
| 8.5255
|
|
| 8.5255
|
|
总计
| 913.1981
| 480.1164
| 427.3097
| 252.2987
| 163.2565
| 13.6865
| 126.5733
| 591.1994
| 415.4957
| 38.3920
| 144.4449
| 232.6588
| 18.4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