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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11条规定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共有产权人决定;

  (二)向所在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推荐选择工程造价、加固设计及施工承包单位。属轻微损坏修复的,可直接委托;

  (三)工程加固施工合同签定后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部门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四)加固付费可在房屋维修资金中开支。未实行房屋维修资金制度的,由共有产权人支付。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维修资金用于工程加固的使用进行监督。

  房屋建筑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在建工程因震害受损的质量检测、质量鉴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四、关于鉴定机构以及承担房屋建筑加固设计、施工、拆除单位的选择

  1、符合《实施意见》规定范围、可供申请人选择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及承担房屋建筑加固设计、施工、拆除的企业推荐名录,省建设厅另行发文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设立可供委托人选择的鉴定机构、加固工程设计、施工、拆除企业推荐名录(包括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络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2、符合《实施意见》规定范围的省外援建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及房屋建筑的工程加固设计、施工、拆除的企业,应当在地震灾区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登记,纳入可供委托人选择的鉴定机构、承包企业推荐名录。

  有工程加固设计、施工工程实例和工程业绩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向委托人推荐。

  《实施意见》颁布前已签定合同的鉴定机构、承包单位、符合《实施意见》规定范围的,应当按上述规定进行登记。

  省外鉴定机构、承包单位入川在地震灾区执业的,依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省建设厅的规定办理登记。在灾区恢复重建期间对省外对口援建单位可不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可凭承揽合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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