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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鉴定合同约定的鉴定费用符合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安全鉴定报告已执行国家颁布的鉴定标准、规范、并符合技术鉴定内容的要求;

  (四)由市(州)、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执行完毕通知书》确认的鉴定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向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中属同级政府补助工作经费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三、关于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及在建工程续建  房屋建筑修复可以委托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实施意见》第18条特殊规定的公共建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类调查登记,根据震害受损程度及安全鉴定报告结论,提出分期分批改造、加固、重建的实施计划,并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按《实施意见》第21条的规定执行。

  对《实施意见》未作出规定的已进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或主体结构已完工的建设项目,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8]225号)中“可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的规定执行。鼓励工程设计单位以最大限度满足新的抗震设计规范的最优化原则提出主体结构的加固、补强方案,报颁发施工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意见》颁布前已动工的房屋建筑加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合同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当按《实施意见》第20条规定核验施工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已签合同依法无效。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的加固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应当取得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可。重要构件和加固部位的施工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下进行,也可聘请有类似工程业绩、工程实例的监理公司现场监督。没有聘请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且加固工程质量无法保证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应当依法责令整改。

  住宅小区、有多个产权人的房屋建筑的修复、加固设计及施工按以下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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