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年8月15日 川建发[2008]52号)
各市州建设、房地产、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于2008年8月8日发布施行。为规范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行为,顺利推进我省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工作,现将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及人民政府规定的“三定方案”分工执行。
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施意见》加强对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做好实施计划,确保今年内完成安全鉴定和修复的主要工作,力争完成50%工程加固工作。
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实施 房屋所有权人及委托人申请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时,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的规定,要求出示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等。
申请人向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鉴定,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
房屋建筑有多个产权人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单位的选择,按《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
12条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共同申请并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