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从单位个人卡或所属实行报账制单位的单位卡退回资金,由单位财务人员根据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直接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安装的财务POS上进行卡对卡划转。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审批程序。
(一)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原有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职工使用个人卡所发生的各项公务性支出,应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因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报销人填报报销审批单,凭发票等单据(必要时应增加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四)出纳人员凭核准的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通过财务POS将报销资金从单位卡划转到个人卡上。(五)报销人当场确认后,在财务POS打印的凭条上签字。
(六)财务人员凭经报销人签字确认的财务POS凭条、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 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公务卡转账结算业务时,如出现已转账金额超过应转账金额时,可执行冲正交易,输入原转账交易代码及金额后,将原转账交易红字冲销。冲正交易只限于当日转账业务进行冲销,冲销后打印的财务POS凭条,必须由被冲销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会计账务冲销的凭证。
第十五条 公务卡代理银行按旬向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各单位的单位卡交易明细情况和余额,支付中心据以审核单位卡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是否有大额资金沉淀现象,以此作为向该单位的单位卡划转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账目,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支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财务部门应于每日业务终了,通过财务POS打印出当日交易明细清单,与"公务卡存款"收支明细账进行核对。已核对无误并经财务主管签字后的明细清单,作为补足单位公务卡存款的凭据。单位可自行通过财务POS打印每月对账单,也可与发卡行协商,由发卡行打印邮寄。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