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3大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和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省、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工程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及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有关要求确定。各县、区自行实施的民生工程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四条 民生工程考核方式包括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对各县、区主要采取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各成员单位主要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民生工程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综合考核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生办)组织实施。对各县、区的考核以年终考核和综合督查两种形式进行;对成员单位的考核主要以年终考核的形式进行。综合督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年终考核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
单项考核由市牵头实施部门根据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区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80分,单项考核20分。
(一)综合考核(80分)
1.基础工作(12分)
领导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健全,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制定落实工作制度;按时按质完成报表(分析说明)报送任务;按月报送简报信息(不少于2次);建立基础信息和档案资料库,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开展政策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