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财政局、民生办:
根据省政府《关于
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和市政府《关于
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08]33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民生工程,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难、看病难、上学难”等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为规范和加强民生工程资金管理,特制定《合肥市民生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合肥市民生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
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和市政府《关于
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08]33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民生工程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规范有效地管理使用合肥市民生工程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工程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合肥市民生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资金旨在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民生工程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民生工程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专项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资金;
(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三)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