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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服务厅对纸质财务会计报告(表)进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作报送记录,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交纳税人一份,归档留存一份;审核未通过的,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交纳税人一份,归档留存一份,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限不得超过5日。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
  (二)信息部门应当在对纳税人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电子数据实施安全过滤后,再实时进行系统数据逻辑校验,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给纳税人提供电子回执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并重新报送。
  (三)有条件的基层局可以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移动存储介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受理窗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当月),完整、准确地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告(表)的各项数据录入征管信息系统;信息部门应当满足“一户式”查询的要求,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对未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的纳税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限期报送。
  第十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要求归档或销毁。
  第十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财务会计报告(表)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利用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提供的各项经济信息(数据),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评估,充分发挥财务会计报告(表)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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