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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的临时人员)应当依法为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等涉税信息保密,未经市局批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报告(表)报送

  第七条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以及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25条规定编制财务报告(表),并按照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表)一并报送。
  第八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期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期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期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第九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期限可以随之顺延。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事项。
  第十一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
  第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的(网上申报纳税人),仍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保存纸质资料,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 接收处理

  第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审核和录入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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