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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8]56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管理办法》及其起草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告(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告(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不得编制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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