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执法文书的受理和审批,统一使用经办人、负责人和税务机关(签章)。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按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例如:
《税收征管法》明确为税务局局长批准的,签字的负责人应当为局长。
第十六条 手工制作(填写)执法文书时,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不得使用油笔、铅笔或红颜色墨水书写。
第四章 文书送达(接收)
第十七条 执法文书送达(接收)依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税务文书送达”的规定执行。基层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八条 执法文书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应当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十九条 执法文书应当由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税务人员送达。送达税务文书应当取得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日期(强制执行类执法文书应注明送达的时、分),签名或盖章,即为送达。
第二十条 受送达人或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街道工作人员、公安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其它公职人员)签名或盖章,将税收执法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亦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收执法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送达;以公告形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