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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文书使用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两级税务机关征管综合部门负责税收执法文书的印刷、领取、发放、保管、使用、归档和指导工作。
  税收执法文书的归档管理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3〕2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 文书标准(规格)

  第八条 文书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对外税收执法文书文头与现行发文文头保持一致,统一使用“地方税务局”的名称。税务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书,文头用“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名称。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普兰市地方税务局,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等。
  第九条 文书字号。文书字号统一为“税〔〕号”,年份应当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8”不得写成“08”,并用六角号“〔〕”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应当在字轨中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各基层局简称应当使用本局发文时所用的简称,文书顺序号应当按照自然顺序号排列。同种文书多科(处、所)使用的,可按照科(处、所)代码加自然顺序号的方式排序。
  第十条 文书尺寸。除有特别要求的文书外,税收执法文书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或打印。
  第十一条 字体字号。税务机关名称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用1号宋体字;文书的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用3号仿宋字;表格内文字用小4号仿宋字。使用说明用3号仿宋字。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文书页数在2页或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第三章 文书制作(填写)

  第十二条 税收执法文书中的纳税人名称、地址等项目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不得填写简称或俗称;企业类型、行业门类、核算形式等项目,要按照税务登记表中列明的标准填写。
  第十三条 执法文书中需要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条款时,应标明具体的条款,引用原文。
  第十四条 执法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作为文书的内容,放在文书正文尾部。其中:复议事项应当写明具体的复议税务机关名称;需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在告知事项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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