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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文书使用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文书使用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8]53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文书使用办法》及其起草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文书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一税收执法文书(电子、纸质)的制作(填写)、送达、保管、归档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下同)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结合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系统“07版”征管软件运行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基层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税务管理文书。
  第四条 制作税收执法文书应当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精简、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或市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统一式样的税收执法文书,不得使用本单位制定的或空白纸书(手)写的税收执法文书。征管信息系统“07版”征管软件设置的自动生成的执法文书与《税务文书使用规范(2008)版》不一致的,以税务文书使用规范为准。
  第六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税收执法文书,必须严格依据税收执法文书的标准(式样)制作(填写)税收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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