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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纳税人凭续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两份)和相关证件资料,直接到税源管理岗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延期手续。税源管理岗应当即时对项目登记管理信息进行核实,并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作出延期处理,同时留存续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两份)和相关证件资料。
  第八十二条 外地来连报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申请核销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向纳税人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营业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七章注销登记程序进行项目注销。
  税源管理岗应当于项目注销完毕后,即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加盖营业地税务机关印章后,返纳税人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八十三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分项目整理、保管纳税人报验登记资料,并于纳税人报验登记核销后,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相关证件资料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一)报验登记资料如下:
  1.《报验税务登记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含续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资料如下:
  7.《变更税务登记表》;
  8.《税务登记附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附表》内容的);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1.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项目核销资料如下:
  1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13.《注销登记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第四节 跨区项目登记

  第八十四条 我市纳税人跨县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到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直属局、市内四区(含园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和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到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上述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导致无法办理跨区报验登记的,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以表代证登记,应当将其作为税收管辖权争议事项,制作《争议裁决申请调查表》,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裁决。
  第八十五条 纳税人到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两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9.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5-9项资料,纳税人在申报办理跨区项目登记时可暂不提供,但应当于取得之日起15日内,向税源管理岗补充提供。
  (二)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两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十六条 受理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营业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报验税务登记时,应当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否过期,如过期,应当告知纳税人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报验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三)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报验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四)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五)对提供资料完整、《报验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为其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按照“B+纳税人识别号+3位顺序号”规则编制跨区项目登记识别号。
  第八十七条 管户分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在报验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通知管户分配岗即时进行管理科(所)分配。
  (二)管理科(所)长应当在收到管户分配信息后2日内,进行税源管理岗分配。
  第八十八条 落户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进行基础信息预认定,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账号登记表》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管理信息预认定表》等登记信息,并进行税种认定。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在《报验税务登记表》上填写管理科(所)分配信息,并在签章确认后,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三)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报验税务登记日期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起始日期之前,如逾期办理,则应当通知纳税人到处罚实施岗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四)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并将《报验税务登记表》返纳税人一份。
  (五)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受理后1日内,将一份《报验税务登记表》和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第八十九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在收到纸质资料起1个月内,对照《报验税务登记表》和相关证件资料,调查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和项目登记管理信息。
  第九十条 跨区报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但所持有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的,税源管理岗应当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次日,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加盖营业地税务机关印章后,返纳税人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纳税人回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续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凭续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两份)和相关证件资料,直接到税源管理岗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延期手续。税源管理岗应当即时核实项目登记管理信息,并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作出延期处理,同时留存续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两份)和相关证件资料。
  第九十一条 跨区报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申请核销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向纳税人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营业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七章注销登记程序进行项目注销。
  税源管理岗应当于项目注销完毕后,即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加盖营业地税务机关印章后,返纳税人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九十二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分项目整理、保管纳税人报验登记资料,并于纳税人报验登记核销后,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相关证件资料归档。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归档资料如下:
  1.《报验税务登记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含续开);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复印件;
  8.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图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10.《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11.《注销登记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归档资料如下:
  1.《报验税务登记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含续开);
  3.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6.《注销登记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第五节 主管局项目登记

  第九十三条 纳税人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
  建筑安装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的标准,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达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主管局项目登记标准的建筑安装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7.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3-7项资料,纳税人申报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时可暂不提供,但应当于取得之日起15日内,向税源管理岗补充提供。
  (二)建筑安装项目及其他经营项目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十五条 受理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主管局项目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9、20、21),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主管局项目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主管局项目登记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为其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按照“Z+纳税人识别号+3位顺序号”规则编制主管局项目登记识别号。
  第九十六条 管户分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在主管局项目登记办理完毕后,通知管户分配岗即时进行管理科(所)分配。
  (二)管理科(所)长应当在收到管户分配信息后2日内,进行税源管理岗分配。
  第九十七条 落户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进行基础信息预认定,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账号登记表》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管理信息预认定表》等登记信息,并进行税种认定。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在《主管局项目登记表》上填写管理科(所)分配信息,并在签章确认后,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三)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并将《主管局项目登记表》返纳税人一份。
  (四)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受理后1日内,将一份《主管局项目登记表》和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第九十八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在收到纸质资料起1个月内,对照《主管局项目登记表》和相关证件资料,调查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和项目登记管理信息。
  第九十九条 主管局项目登记纳税人项目结束后,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向纳税人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七章注销登记程序进行项目注销。
  第一百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整理、保管主管局项目登记资料,并于项目注销后,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相关证件资料归档。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归档资料如下:
  1.《主管局项目登记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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