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
8.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4-8项资料,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可暂不提供,但应当于取得之日起15日内,向税源管理岗补充提供。
(二)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十七条 受理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4、15、16)。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章确认、加盖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后,留存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资料。
(五)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受理后1日内,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六)税源管理岗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或纸质资料后1日内进行审核。
(七)税源管理岗提交后,管理科(所)长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后1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八)管理科(所)长审核后,由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审批。分管征管局长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后1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十八条 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审批同意后,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后1日内,打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三份:营业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外出经营结束后返还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取得送达回证。
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纳税人领取之日起1日内,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送达回证传递至管理科(所)。
第六十九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按户整理、保管纳税人办理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资料,暂不归档,待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与证明缴销相关证件资料一并归档。
第二节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缴销
第七十条 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结束后10日内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第七十一条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主管税务机关前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有营业地税务机关注明的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营业地税务机关印章);
(二)延期的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出经营合同期限超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的需提供)。
第七十二条 证明缴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7),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填写是否准确、完整,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根据不同核销原因,分别进行处理:
1.对外出经营结束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留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
2.对外出经营合同期限超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且纳税人申请延长《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对照纳税人提供的延期外出经营合同,按照“证照超期”类型缴销,同时启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工作流程,由相关岗位审核审批后,为纳税人开具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五)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如逾期办理,则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到处罚实施岗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六)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完毕后1日内,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开具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则应于纳税人领取之日起1日内,将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传递至管理科(所)。
第七十三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对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有效期届满、但未及时办理缴销手续的纳税人,催办其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按规定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七十四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按户整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和缴销资料,并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的纳税人资料归档。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归档资料如下:
1.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复印件;
6.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图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8.《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9.《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送达回证;
10.营业地税务机关注明的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营业地税务机关印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归档资料如下:
1.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送达回证;
5.营业地税务机关注明的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营业地税务机关印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
(三)其他行业企业的归档资料如下:
1.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送达回证;
5.营业地税务机关注明的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营业地税务机关印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
第三节 外来项目登记
第七十五条 外地来连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到营业地联合登记机构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后,到营业地税务机关接受税务管理。
对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地来连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责令其15日内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本规程第三章规定,为其办理以表代证登记,依法征收各项地方税收。
对已办理报验税务登记,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外地来连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次日起,将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并责令其15日内续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对逾期不改正的,仍作为报验税务登记管理,但视同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依法征收各项地方税收。
第七十六条 纳税人到联合登记机构和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两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十七条 受理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联合登记机构地税人员受理纳税人报验税务登记时,应当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否过期,如过期,应当告知纳税人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联合登记机构地税人员向纳税人发放《报验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8),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三)联合登记机构地税人员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报验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四)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联合登记机构地税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五)对提供资料完整、《报验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联合登记机构地税人员应当即时为其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按照“B+纳税人识别号+3位顺序号”规则编制外来项目登记识别号,并在《报验税务登记表》上签章确认、加盖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专用章后,将《报验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全部返还纳税人。
(六)联合登记机构地税人员应当告知纳税人于15日内,携带《报验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到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落户登记。
(七)外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直接受理审核的,则应当于受理审核后即时进行管户分配和落户登记程序。
第七十八条 管户分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营业地税务机关管户分配岗应当在收到联合登记系统转来的登记信息1日内进行管理科(所)分配或对来办理落户手续的纳税人即时办理。
(二)管理科(所)长应当在收到管户分配信息后2日内,进行税源管理岗分配。
第七十九条 落户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营业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报送资料,即时进行基础信息预认定,并进行税种认定。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在《报验税务登记表》上填写管理科(所)分配信息,并在签章确认后,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三)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报验税务登记日期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起始日期之前,如逾期办理,则应当通知纳税人到处罚实施岗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四)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并将《报验税务登记表》返纳税人一份。
(五)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受理后1日内,将一份《报验税务登记表》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两份)和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第八十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在收到纸质资料起1个月内,对照《报验税务登记表》和相关证件资料,调查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和项目登记管理信息。
第八十一条 外地来连报验登记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但所持有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的,税源管理岗应当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次日,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加盖营业地税务机关印章后,返纳税人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纳税人回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续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