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局各税政处负责相应税种的减免税审批指导和专项执法检查。
(三)稽查局负责所属辖区内选定纳税人的减免税复查工作。对经查不符合审核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由稽查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处理;对经查不符合认定审批类和其他审批类减免税条件的,由稽查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相关税政处或政策法规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成相关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直属局、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局权限内的稽查局未选定纳税人的减免税执法检查。
第五十六条 减免税管理各环节的人员职责划分如下:
(一)受理人员须对受理是否及时、申请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负责。
(二)调查人员须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及可靠性负责。
(三)复核人员须对数字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的正确性、准确性负责。
(四)审批人员须对审批意见是否符合权限规定负责。
第五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做好减免税实施效果的分析评估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并定期形成分析评估工作报告,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应当依法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当期应纳税及应减免税情况,同时按照地税机关规定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依法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未依法按照法定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
第六十条 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地税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