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统计核算
第四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已审批的税种、性质、类型、时间、金额、税款所属时期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税种、性质和类型对减免税审批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年度审批报表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和相关税政处备案,并书面上报全年减免税工作总结。
第四十九条 审核备案类及采取“不征不退”征收方式的认定审批类减免税,统计口径为纳税人当期申报的“不征不退”减免税额;年度审批如有调整,于审批结束之次月一次性调整确定。
第五十条 其他审批类减免税,统计口径为当期实际退库的减免税额。
第五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政部门、征管部门、计会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的联系与配合,准确统计核算减免税情况。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减免税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并于次年3月底前,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十三条 减免税档案实行分户归档,档案资料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
(二)减免税附送存档资料;
(三)下达的各类减免税文书;
(四)应归档管理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地税机关应当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期限有规定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的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五十五条 对减免税审批情况进行检查的部门的职责是:
(一)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组织各级权限的减免税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