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调查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实地调查核实有关减免税情况及纳税申报情况,应当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同时进行,如发现有虚假纳税申报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后,将有关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将申请材料送交复核人员。
第三十八条 复核人员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是否正确、准确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意见录机;对需要到户调查核实的,应在调查结束后,将有关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将申请材料送交执委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复核,对发现有问题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会同税政部门、主管科所到纳税人处进行核查。
第四十条 应由执法委员会审议的减免税,经本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后,由执委会办事机构将执法委员会审议决定录机;应向执法委员会通报的减免税,由执委会办事机构填写复核意见后,向执法委员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 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将申请材料提交主管局长审批。对于本级审批权限的,主管局长填写最终审批意见。对于本级没有审批权限的,主管局长填写复核意见;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
第四十二条 市局相关税政处收到上报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将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复核;对发现有问题或者事实不清的,市局相关税政处可以会同主管地税机关到纳税人处进行核查。
第四十三条 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复核意见,提请执法委员会审议。对复核发现有问题或者事实不清的,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会同相关税政处及主管地税机关到纳税人处进行核查。
第四十四条 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将执法委员会审批意见录机,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市局相关税政处。
第四十五条 市局税政处将申请材料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批,主管局领导填写最终审批意见。
市局税政处将申请材料退回主管地税机关。
第四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本局或市局的审批意见,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或《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加盖本机关公章,送达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