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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审批人员应当对认定的全部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审批意见录机后,将申请材料送交受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受理人员根据认定审批决定,制作《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或《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认定材料一并送达纳税人,一份存档。《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或《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公章。
  第三十条 对符合前置认定类减免税条件的申请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减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对符合后置认定类减免税条件的申请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办理完毕年度审批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下年度减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认定类减免税条件的申请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下达《恢复征税通知书》,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对其恢复征税,并责令其限期补缴自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的应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三节 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符合认定审批类减免条件及符合其他审批类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减免税期届满或纳税期届满后,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包括经地税机关认定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按要求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免费索取或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l-l-tax.gov.cn)下载申请表。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地税机关要求,根据不同的减免税类型,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理人员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时受理,并下达《减免税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事由,并当场或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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