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主管地税机关窗口征收人员可根据《减免税受理通知书》,在征收软件的“减免税款”中录入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额。
第十九条 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当于受理后,将申报材料送交审核人员。
第二十条 审核人员应当于受理备案申报后20日内,对纳税人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是否正确、准确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情况录机,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如审核发现问题,应当于次月征期内下达《纳税调整通知书》,由受理人员送达纳税人,通知其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经主管地税机关书面审核,纳税人申报备案资料的形式要件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经纳税人提出需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证明时,可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证明书》。
第二节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认定审批类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
取得减免税资格后,认定期间的减免税款可不征不退;未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减免税,一律先征后退。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免费索取或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l-l-tax.gov.cn)下载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提出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地税机关要求,根据不同的认定类型,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受理人员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人填报的《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时受理并下达《减免税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事由,并当场或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当于受理后,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核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审核人员要对申请人报送书面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审查资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是否准确,并在审查意见录机后,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