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审核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有关减免税情况及相关材料;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并下发《减免税受理通知书》后,纳税人即可办理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申报,于申报当期减免其备案的减免税款(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予以备案或通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
(二)符合前置认定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于取得相关部门认定证明或证书等审批形式要件后,申请办理减免税资格认定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先确定其减免税款采取“不征不退”征收方式,待年度终了后履行审批程序,并视情况预认定其下年度减免税资格。
(三)符合后置认定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年度终了后,主管地税机关履行审批程序,并视情况预认定其下年度减免税资格,确定减免税款采取“不征不退”征收方式。
(四)符合其他审批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税款采取“先征后退”征收方式。
第一节 审核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审核备案类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将减免事项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自行享受减免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要求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免费索取或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l-l-tax.gov.cn)下载申报表。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备案申报时,应当按照地税机关要求,根据不同的备案类型,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备案申报后,应审查申报人填报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如符合受理条件,应即时受理,下达《减免税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存档。《减免税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以下受理环节处理方法相同)。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事由,并当场或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