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审批类减免税包括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无弹性政策减免税以及有弹性政策减免税。
第五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基层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减免税管理适用本办法。
按规定须报地税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弥补亏损和税前扣除项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地税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以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减免税的受理与送达实行“一窗对外”,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办理。
第七条 地税机关的减免税审批实行信息化管理,政策性减免税均需通过减免税管理软件审批,下发的减免税文书由减免税管理软件自动生成。
减免税审批的信息化管理软件,由市局统一组织开发和维护。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权限
第八条 地税机关税收行政执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执法委员会)负责减免税审批工作。执法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及工作职责,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局各税政处享有减免税的调查权、审核权,市局政策法规处享有减免税的复核调查权。
第十条 市局各业务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提出减免税软件中减免类型及审批资料的字典维护需求,填写《减免税软件字典维护表》,送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提交信息中心统一维护。
第十一条 除特殊规定外,审批无弹性政策减免税,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有弹性政策减免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呈报市局审批。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 各项减免税受理、认定、审批决定,应当以地税机关名义做出。《减免税受理通知书》、《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等受理类文书,应当加盖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对《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证明书》、《纳税调整通知书》、《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恢复征税通知书》、《批准减免税通知书》、《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等认定、审批类文书,应加盖地税机关公章。
地税机关内设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纳税人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各类型减免税的总体工作流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