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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122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及其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工作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充分发挥税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涉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减免税按减免性质分为无弹性政策减免和有弹性政策减免:
  (一)无弹性政策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普遍适用于具有相同性质的纳税人,且减免条件、减免幅度已明确规定,审批结论唯一的减免税。如表述为“三年内免征”的政策性减免税。
  (二)有弹性政策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减免条件、减免幅度具有一定弹性或浮动性特点,审批结论不唯一的减免税。包括表述为“如纳税确有困难的”的困难性政策减免税,以及表述为“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可在一至三年内”或“减征可免征”等浮动性政策减免税。
  第四条 减免税按审批管理方式分为审核备案类减免税、认定审批类减免税和其他审批类减免税:
  (一)审核备案类减免税,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无须经地税机关审批,只由纳税人作申报备案处理的无弹性政策减免税。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及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决定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无弹性政策减免税。
  (二)认定审批类减免税,是指以相关部门认定证明或证书为审批形式要件的无弹性政策减免税,具体分为前置认定类和后置认定类。前置认定类,是指取得相关部门认定证明或证书,即可预认定纳税人减免资格的无弹性政策减免税。后置认定类,是指取得相关部门认定证明或证书,不足以即时预认定纳税人减免资格,待地税机关以后年度预认定的无弹性政策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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