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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水质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一)排水户排水设施建设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验收合格的;

  (二)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对水量、水质进行在线检测的装置,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检测制度;

  (六)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5年,《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且对城市排水设施构不成严重危害的,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符合条件的,可申领《排水许可证》;仍不符合条件的,收回《临时排水许可证》,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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