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建设费用,按照年度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等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和预留。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排水户应当根据不同的排水性质,依据相应标准建设化粪池、隔油池或沉沙池等配套预处理设施。
临街建筑的排水系统出口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侧方向。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含退红线部分)平行道路中心线方向,不得设置用户排水设施。
第九条 排水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位置,遵循城市地下工程避让原则和城市排水设施技术标准、规范,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其与城市排水管网的连接工程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在各类施工中,如遇与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重叠或者交叉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城市排水管理单位。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不按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参与城市排水设施和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不得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第十二条 需移动或变更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征得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