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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国岭

二00八年一月十七日

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市水环境,防止水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及其设施和城市排水监测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水、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污水、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和再生水利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集中处理后,达到相关水质标准的非饮用水。

  第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方便群众和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支持与其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排水设施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排水事业发展的政策。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投资应当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有适当比例。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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