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打印完税证时,要保证机器中的完税证号码和实物的完税证号码相同。打印缴款书或完税证时,如果出现夹纸等现象时,需要根据情况,重复或重新打印缴款书、完税证。
(七)开具发票
1.开具代开发票必须遵循“先完税,后开票”的原则,只有在纳税人交清税款后,才可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要保证机器中的发票号码和实物的发票号码相同。
3.开具发票时,如果出现发票夹纸等现象,要先通过“作废已开具的代开发票”菜单,将该张发票作废,并在实物票面上加盖“作废”印章,同时将作废发票收回留存后,再通过“开具代开发票”菜单重新开具。
第五十一条 代开发票开票管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代开发票金额超过二十万时,税源管理岗要到户实地核查,并通过工作平台将核查结果录入微机,以便对与实际发生业务不符的情况进行处理。
(二)发票代开岗需要在已代开发票的完税凭证上加盖“已代开发票”戳记并标明发票号码、开具时间。
(三)劳务代理公司代开劳务费发票或保险公司代开个人劳务费发票时,需录入具体用工人员的名单以及劳务费等信息。
(四)发票代开岗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录机完毕;征收科科长应当在收到《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发票代开岗在收到科长审批意见的当日开具完税凭证,并在确认税款已缴纳的当日开具发票。
(五)公路内河代开发票不适用本规程,需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进行开具。
(六)发票代开岗应当在月度终了后五日内,将上月的代开发票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代开发票申请表》,纳税人提供的合同、协议等资料的复印件,发票的存根联。
第二节 代开发票退票管理
第五十二条 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业务收入退款时适用。
第五十三条 证明资料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退票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开发票退票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提供经营活动业务收入发生退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收款方开具的返款证明;
3.代开发票原件。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退票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个人无须提供);
2.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或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复印件;
3.提供发生经营活动业务收入退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收款方开具的返款证明;
4.代开发票原件。
第五十四条 代开发票退票程序
(一)发票代开岗审核退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辅导纳税人填写《代开发票退票申请表》。
(二)发票代开岗录机,并报征收科科长审批。
(三)办理代开发票退票。
(四)在实物票面上盖“作废”印章后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