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代开发票管理
第一节 代开发票开票管理
第四十八条 适用范围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偶然发生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的经营业务超出《税务登记证》注明的经营项目或应税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三)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需要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九条 证件资料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开发票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提供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付款方的付款证明原件。
3.劳务代理公司代开劳务费发票或保险公司代开个人劳务费发票时,还需提供具体用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劳务费发放明细(需有用工人员签字)。
4.发生房屋出租经营行为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个人无须提供);
2.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或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复印件;
3.提供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付款方的付款证明。
4.发生房屋出租经营行为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
第五十条 代开发票工作程序
(一)发票代开岗审核纳税人的劳务发生地是否属于本辖区范围,如果不是,不予代开发票,并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二)发票代开岗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如果没有问题,辅导纳税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
(三)根据纳税人填写的《代开发票申请表》和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录机操作。如果纳税人已在本局办理税务登记,则直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否则,需要选择相应的证照类型,填写证照号码。
(四)发票代开岗录机时,要根据劳务发生地选择对应的所属镇街、管理科室,禁止出现拉税、串税现象。
(五)发票代开岗录机完毕后,报征收科科长审批;申请代开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报请分管征管的局长审批。
(六)制作完税凭证
1.如要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需要在缴款方式项中选择“税务打单”;如果需要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需要在缴款方式项中选择“现金”。
2.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隶属关系、行业大类、行业中类、行业小类、级次、国库等信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发票代开岗根据经营业务的性质,选择隶属关系、行业大类、行业中类、行业小类,以及根据业务发生地的税款预算分配比例选择对应的级次、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