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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二)发票审验岗审验发现问题的,需录入《发票审验违章记录》,移交违章处理岗处理。丢失空白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到违章处罚岗接受处理的同时,到指定报社登报作废;接受处罚并发布作废声明后,再进入缴销流程。
  第四十条 特殊缴销
  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相关身份证明,填写《发票缴销申请表》(一式二份),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审验岗提出特殊缴销申请。
  发票审验岗发现属于提前缴销未到保管期限的发票存根的,应当在录机后报征收科科长、分管征管局长逐级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需报市局票证管理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纳税人将需缴销的发票存根移交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保管到固定年限后销毁。
  第四十一条 常规缴销发票工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原因需提前缴销未到保管期限发票存根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章 核销发票管理

第一节 主管税务机关发起核销

  第四十二条 适用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应当严格掌握核销发票的范围,只有因发票换版、超出发票使用期限或发现发票有印制问题时,方可进行发票核销。
  第四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对需要核销的发票进行核对后,录入《发票核销审批表》,报征收科科长、分管征管局长逐级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局票证管理所审批。审批同意后,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填写好《发票核销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需要进行核销的发票实物上交给票证管理所发票保管岗。双方核对实物无误后,签字确认,将加盖票证管理所印章的《发票核销审批表》(一份)返还主管税务机关,另一份由票证管理所留存。票证管理所发票保管岗负责对需进行核销的发票进行销毁,销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发票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核销后,发票保管岗需在微机上进行核销结果的确认。
  第四十四条 发票核销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保管岗应当根据库存情况,认真核对需核销的发票明细。
  (二)票证管理所发票保管岗应当根据核销的具体原因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三)发票核销必须在履行了审批手续后,方可销毁,同时销毁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发票管理人员监督完成,不得擅自核销发票。

第二节 票证管理所发起核销

  第四十五条 适用范围
  票证管理所发票保管岗应当严格掌握核销发票的范围,只有因发票换版、超出发票使用期限或发现发票有印制问题时,方可按照本程序规定进行发票核销。
  第四十六条 票证管理所发票保管岗对需进行核销的发票进行核对后,录入《发票核销审批表》,报票证管理所发票科科长、票证管理所所长逐级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发票保管岗负责对需进行核销的发票进行销毁,销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发票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核销后,发票保管岗需在微机上进行核销结果的确认,并将带有审批结果的《发票核销审批表》留存保管。
  第四十七条 发票核销必须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到指定的造纸厂进行,不得擅自核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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