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出纳岗应当严格审核票款是否相符。
第五章 限购发票管理
第一节 发票领购审核
第二十一条 发票领购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可领购发票。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背后应留有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管理科(所)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购票数量等信息。管理科(所)长为终审审批环节,确认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后,由税源管理岗负责打印《准予使用发票种类告知书》或《不予使用发票种类告知书》,通知纳税人(当纳税人增加发票种类时,适用于以上流程;当主管税务机关减少纳税人发票种类时,无需填表,由税源管理岗录机后报管理科(所)长审批即可)。其领购资料由税收管理员留存,并按照本局要求存档。
第二节 变更发票准购数量
第二十三条 适用范围
由于纳税人实际用票情况、纳税等级变化及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发票准购数量时适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需要变更发票准购数量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填写《发票准购数量变更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准购发票数量变更申请。税源管理岗受理并将纳税人申请录机后,报管理科(所)长审核;审核同意后,改变该纳税人的发票准购数量。在纳税人购买发票时,由发票发售岗负责将变更后的发票准购数量重新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第二十五条 当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变更纳税人发票准购数量时,无需填表,由税源管理岗录机,同时报管理科(所)长审批;审批同意后,该纳税人的发票准购数量即发生改变,同时应当通知纳税人到发票出售窗口重新打印《发票领购簿》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小,以及对发票的实际需求量和使用量,合理确定发票准购数量,如发现准购数量与纳税人实际使用量相差较大时,应当及时修改,防止因滥发发票而造成的发票管理失控现象发生。
第六章 领购发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时,发票发售岗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应领购发票名称、数量向其发售发票,收取工本费后打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据》,并将发售记录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时,应当持《发票领购簿》及已使用的发票填写《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审验窗口审验已使用的发票。
(一)审验无问题的,发票审验岗将审验记录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纳税人可直接到发票发售窗口领购发票。
(二)审验有问题的,发票审验岗应当录入《发票审验违章记录》,移交违章处罚岗进行处罚,再对接受处理的纳税人发售发票。发票发售岗收取工本费后,打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据》,同时将发售记录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