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8]45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及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局)负责全市地税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授权市局票证管理所行使发票管理行政职能,负责发票的审批印制、保管、领购、核销、缴销、代开等业务的解释、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地税发票必须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并持有“发票准印证”的承印企业印制。市局票证管理所受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委托,负责制定年度发票印制计划和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综合科负责本机关的发票管理工作,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程、办法的制定,考核、资料上报和检查监督发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管理科(所)负责对首次领购发票的票种认定和限购工作,对领购发票提出变更要求,对纳税人的发票进行停止发售和收缴、恢复使用和恢复发售等工作。征收科负责发票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发票的领购、保管、发售、交验、代开、核销、缴销等。
第五条 发票管理包括:印制发票管理、库存管理、发票工本费结算管理、限购发票管理、领购发票管理、停止发售发票管理、收缴发票管理、恢复使用(发售)发票管理、缴销发票管理、核销发票管理和代开发票管理。
第二章 印制发票管理
第一节 印制通用发票
第六条 票证管理所发票审核岗根据“保证供应、节约成本”的原则,按照发票的实际需求数量,有计划地印制通用发票。
第七条 发票科科长、票证管理所分管所长及票证管理所所长应当分别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二节 印制自用发票
第八条 申请印制自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