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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甘南州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甘南州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8]129号)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省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8月5日州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八日

甘南州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牧村建设,切实解决全州农牧村干部老有所养的问题,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参保范围:全州现任农牧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文书。
  (二) 参保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发放,切实解决村干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问题。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征缴

  第四条 农牧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财政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和村干部个人分别缴纳,主管部门统筹发放。
  第五条 农牧村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设立农牧村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专项基金。月缴费额暂定为140元,个人月缴纳30%(42元),计入个人账户;省、州、县三级财政月缴纳70%(98元),全部计入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今后缴纳标准可按本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六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村干部本人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前支取。
  第七条 村干部在职期间或退休后亡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中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亡故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第八条 村干部退职、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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