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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服务业从业人员行为礼仪规范》的通知

  (三)对需包装、包扎的商品,从业人员应在顾客购物付款后主动提供相关的辅助服务。
  第十八条 收款找零
  (一)在收款找零时应迅速、准确。从业人员要当顾客面点清,唱收唱找,唱验唱付,双手递交,并如实开具发票、正确填写内容。超市收款找零,从业人员应先递交收银条,后找余款;先找大额票面余款,后找零票。
  (二)掌握支票、信用卡等各类收银方法。当顾客输入信用卡密码时,从业人员应与顾客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主动移开视线;当票据与信用卡不符合规定,或收银设备发生故障时,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顾客礼貌说明,取得谅解。
  第十九条 退换和投诉
  (一)顾客退货、换货、投诉时,从业人员应以礼相待,认真倾听,详细询问,妥善处理。做到不推诿、不冷淡、不刁难。
  (二)及时做好退(换)货、投诉的处理记录。对需通过退换解决的问题,先满足顾客合理要求,后追索生产企业责任;对需通过调查核实或检测程序解决的问题,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明确答复顾客;对需通过有偿服务解决的问题,应明码标价,告知在前。无论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都要有诺必践、态度诚挚。
  第二十条 安全提示和告知
  (一)从业人员要树立“顾客安全第一”的理念,做好日常安全提示和告知工作。如遇地面湿滑或临时检修施工等情况,应有明显的警示告知顾客;经手贵重商品、易碎商品及高额现金时,从业人员应明确提示顾客注意安全、妥善保管。
  (二)从业人员应注重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掌握安全保卫常识和处置方法。遇突发事件,应保持冷静,提醒顾客不要惊慌拥挤,有序组织和带领顾客撤离危险区域。

第五章 服务用语

  第二十一条 基本要求
  文明、礼貌、亲切、准确,做到“五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不明白有解释声,不满意有道歉声。
  第二十二条 规范使用普通话
  从业人员在服务中应讲普通话,注重主动性、尊重性、准确性、适度性的和谐统一,“语气诚恳,语调柔和,用语恰当,音量适中”。
  第二十三条 准确使用礼貌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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