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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服务业从业人员行为礼仪规范》的通知

  从业人员要了解商场、服务场所的总体布局,熟悉各自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特性,及时热情耐心地为顾客答疑解惑,做到有问必答、满意答复,不推诿敷衍、含糊其辞,或心不在焉。如遇一时难解答问题,应做好记录,按照规定与顾客约定联系方式,做好后续答复处理工作;如从业人员在盘点、上架、结账或交接班时,遇顾客询问,应优先接待答复。

第四章 服务行为

  第十三条 基本要求
  态度和蔼,周到细致,准备充分,动作规范。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
  餐饮企业从业人员在关注菜点质量、卫生质量的同时,要重视就餐前、就餐中和就餐后的服务质量。
  (一)就餐前。顾客进门,迎宾要主动招呼,微笑相迎,热情引领至就餐区(位);服务员在接受顾客点菜后,要清晰复述,尽量满足顾客的特殊要求;待餐期间,服务员按行规铺台摆位,递茶续水。
  (二)就餐中。服务员规范上菜,动作要“稳、轻、快”,逐一报清菜名;遵循宾主有别、女士优先的习惯,开展礼貌服务;不催促结账。
  (三)用餐后。服务员按顾客指令,及时规范完成结算、收银等工作,提醒顾客带走随身物品,热情送客,微笑道别。
  第十五条 美容美发服务
  从业人员行为必须文明卫生诚信。为顾客进行理发、修面和美容护肤等服务时,对有明确卫生要求规定的用具和物品,严格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不使用假冒伪劣用品,不误(诱)导顾客。
  第十六条 商品展示服务
  (一)在商品展示时,从业人员应使商品正对顾客,采用适当方式展示商品的性能、特点、外观等。递拿商品时,要安全接放,不扔不摔,贵重、易碎物品要主动提示顾客。
  (二)在商品推介时,从业人员要态度和蔼,据实介绍商品的价格、性能、产地、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等要素,认真接受顾客询问,耐心解答各类问题,不生拉硬拽、强买强卖。
  第十七条 销售辅助服务
  (一)除可自选的超市外,顾客在浏览或挑选商品时,从业人员要目视关注,眼神应自然、温和,禁止用轻蔑、怀疑的目光扫视;与顾客保持适当距离,不干扰影响顾客的购买愿望和行为。
  (二)除特别贵重商品、药品和涉及食物卫生的商品外,一般商品必须敞开陈列,让顾客直接触摸看样;对可试穿、试听、试看、试测的商品,从业人员要热情提供、指导顾客验看商品的外观和内在质量,耐心协助顾客调试商品,核对商品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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