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服务业从业人员行为礼仪规范》的通知

第二章 接待礼仪

  第六条 基本要求
  精神饱满,服饰整洁,仪表端庄,仪容得体。
  第七条 容貌发型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面容洁净。女从业人员外貌修饰应遵循庄重、简洁、适度的原则。
  (二)从业人员发型、发式要与服务对象、岗位特点、工作环境等因素相适宜。
  第八条 衣着穿戴
  (一)大中型企业应根据所在行业、岗位(部门)特点统一着装,从业人员着装应规范、整洁。无统一着装条件的企业从业人员应穿着得体。
  (二)从业人员上岗应统一佩戴标注单位名称、从业人员姓名、所在部门及工号、技能或服务等级的胸卡(证),对具备外语、手语者在胸卡(证)上要明显标注。
  (三)从业人员佩戴饰物应严格按照企业、岗位的规范要求。符合身份、适度为宜。从事食品销售、食品加工和药品销售等岗位的从业人员,要佩戴合格的专用工作衣、帽、口罩和手套,不佩戴与岗位规范要求不适的饰物。

第三章 服务礼仪

  第九条 基本要求
  尊重顾客、真诚守信、周到服务、文明热情。
  第十条 迎送接待
  (一)顾客进入服务区域时,从业人员应主动招呼,微笑相迎;热情接待,适时适度。
  (二)服务过程中,从业人员自觉做到“语言、举止得当,站立、坐姿端正,行走时应礼让顾客”,体现“两个一样”,即成交与否一个样,数额大小一个样;严格遵守岗位纪律。营业时间结束,对尚在购物或结算的顾客,继续热情接待,不以任何形式逐客。
  (三)因人而宜地做好各类顾客的迎送接待工作,体现“三个注重”:即对不同年龄段顾客按不同需求,注重贴切到位;对老幼弱病残者按不同情况,注重便捷便利;对外宾、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按不同文化习俗,注重礼节恰当。
  第十一条 导购接待
  为顾客导购,从业人员应面带微笑,走在顾客的左或右前方,行走速度应适合顾客的步速,配合相应的手势,热忱导购,诚实推介,有问必答。尊重顾客意愿,不诱购,不劝购。
  第十二条 问讯接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